凡是学校的国家财产,必须登记,按上级有关财产管理规定进行。
一、 凡是购进价值在500元以上,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设备必须经过总务处后勤人员的验收,登记造册,入固定资产账目。
二、 凡是领取物品和借用学校财物,必须登记或填写借条,办领取手续,学期结束交还入库。凡丢失或损坏固定资产者要赔偿。
三、 学校各功能室,由学校指派的负责人负责,要管好,用好室内设施(含卫生管理),具体要求按各功能室制度执行。
四、 教室门、窗、桌、椅、讲台、黑板、电风扇(空调)要妥善保管好,一般情况下有阳光的天气时,原则上不准开灯,放学或下班一定要关好。
五、 各办公室的办公桌、椅谁使用谁负责,其他常用物品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。
六、 学校的设备和高档电器及教学场地原则上不外借,要外借需由校长审批。
七、 每学期总务处组织人员盘点一次,要使购进和保存帐物相符。
八、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,对固定资产的数量,质量和设备配件进行全面检查,对于损坏、报废和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在查明原因,分清责任,报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前提下,及时调帐,未经批准的报废,盘亏损失不得擅自调帐。
九、 经管固定资产账目的账务员、实物保管人员和使用责任人员,调离工作岗位或暂时离职时,必须办理交接手续